委托机关: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叶青
被委托单位:神农架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神农架林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陈庸兴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神农架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神农架林区卫生监督所)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组织对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1.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检和卫生专项整治、整顿、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含托幼、托育机构)、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医疗机构(中医药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及医疗美容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中医药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两非”行为,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6.开展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8.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10.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卫生巡查。
三、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6.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移送案件,必须经委托单位审核、审批。
7.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7月31日起2029年7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